2016/04/23芒果日報--政經新聞--惡有惡報李全教,判刑四年遭停職
議長賄選案 // 李全教判 4 年 即日停職 2016-04-23 褫奪公權 5 年 議員職也停 〔記者黃文鍠、蔡文居、李欣芳/綜合報導〕喧騰多時的台南市議長李全教與市議員郭秀珠等共八人涉及的議 長選舉賄選案,歷經一年多的審理,台南地院昨宣判,判決李全教有期徒刑四年,褫奪公權五年。依選罷法規定,李全教的議長及議員職務自判決日起停職,由民進黨籍副議長郭信良代理議長。 李:提起上訴 捍衛清白 對於判決結果,李全教表示會提出上訴,以捍衛自己的清白。 內政部民政司長林清淇表示,地方民代涉賄選經一審判決有罪,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自判決之日起,停止其職務或職權,也就是說,李全教自即日起停止台南市議員與議長的職務。 至 於本案其他七名被告,前西港鄉長卓華民,以及議員谷暮.哈就的前任總幹事羅進生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支付公庫三十萬元獲緩刑三年,前台南縣議員吳春 成有期徒刑八個月。無黨籍市議員郭秀珠、民進黨台南市黨部評委蔡啟新、前台南縣議員楊明達、前民進黨員林聰彬等四人則獲判無罪。 李全教是在 本屆議長選舉涉及賄選,李與市議員郭秀珠等共八人是在去年四月被提起公訴。台南地院判決有罪的四人,都與向谷暮.哈就行求賄選有關,其中卓華民、羅進生替 李全教具體轉達「企業家贊助」、「搓(勸)退國民黨候選人」,法官認定分屬「賄賂」及「不正利益」,據此判刑。至於吳春成則未向谷暮.哈就言明賄賂具體內 容或數額,僅以利益、人情勸誘,因此以預備行求賄賂罪判刑。 至於無罪的四人,法官以檢察官並未提出行賄資金流向,均僅有證人單一證述,又與其他證人證述內容有出入,卷內復無其他補強證據,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行求賄選犯行。 李全教當選議長後,南檢就接獲情資,指他與有意參選副議長的郭秀珠為求勝選,透過蔡啟新、楊明達、吳春成、羅進生、卓華民、林聰彬等人,以每票台幣三十萬元至一千萬元不等之代價,向有投票權之六名市議員行求賄選;檢方在去年四月以行求賄選罪嫌,將李全教等人提起公訴。 李 全教除了議長賄選案,另涉及議員賄選,及議員當選無效之訴。其中議員賄選案,李全教的競選總幹事黃澄清等五人一審已經被判處五年到一年七月不等徒刑,目前 上訴二審,李全教雖然沒有被起訴,但台南高分檢已在去年底發回南檢繼續偵辦。